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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

时间:2021-12-26 00:11 浏览:

  今年以来,为认真贯彻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有关工作部署,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毕节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度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压力大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和宣传效应,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正式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1.七星关区某某粮油经营部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3月4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移送的案件线索,称七星关区某某粮油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糯町香”大米。     经查,被侵权的“糯町香”大米与涉案侵权的“糯町香”大米包装设计极为相似。执法人员查明,七星关区某某粮油经营部曾经经营过被侵权的“糯町香”大米。当事人明知涉案“糯町香”大米为侵权商品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七星关区某某粮油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13.8713万元,没收80袋侵权“糯町香”大米。     4.金沙县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将
  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案     2021年5月12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沙县某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小福官 源村滘酒”系列酒,将未经注册“小福官”文字及图冒充注册商标标注在产品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和销售将未经注册“小福官”文字及图冒充注册商标进行标注在产品上的行为,对已生产的涉案产品进行限期整改,将冒充注册商标标记标识进行消除后方可售出,并处罚款7.7932万元。     6.毕节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实施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3月16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商家入驻某外卖平台之后当事人经营的外卖平台强制缩小在其外卖平台上的配送范围或商家信息被人为屏蔽。经查,投诉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7.威宁自治县某某食品店利用
  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
  交易机会案     2020年10月19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威宁自治县某某食品店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交易机会。经查,当事人通过与威宁自治县槟榔零售商签定《口味王槟榔陈列销售奖励协议》,约定商户销售当事人的品牌槟榔在陈列上有第一优先权,同时不售卖新品牌槟榔,并约定给予200元或300元或一定数量槟榔的“陈列销售奖励”、“陈列奖励支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万元。